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限不包括下列哪些期间?

admin2009-01-14  36

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限不包括下列哪些期间?

选项 A、公告期间
B、鉴定期间
C、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期间
D、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期间

答案1,2,4,8

解析 《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期限的规定有:(1)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2)第146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3)第15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而关于审限的计算,《民诉意见》第164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35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本题还是直接考法条的题,很简单,答案为ABCD。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qsH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