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一套总价值150万元的精密仪器设备,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7月8日,甲公司为筹集购买精密仪器设备的货款向丙公司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由丁公司和戊公司分别提供担保。

admin2021-10-26  36

问题 2013年7月2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一套总价值150万元的精密仪器设备,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7月8日,甲公司为筹集购买精密仪器设备的货款向丙公司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由丁公司和戊公司分别提供担保。7月9日,丁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但双方未约定保证的方式,同日戊公司以价值80万元的房屋向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如果借款期限届满,丙公司未获清偿,则下列关于丙公司债权行使的相关说法中,正确的有(          )。

选项 A、丙公司若放弃对戊公司的抵押权,则丙公司仅可向丁公司主张其担保的20万元债权
B、丙公司应当先就戊公司的抵押担保实现其债权
C、丙公司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时,丁公司可以依法行使先诉讼抗辩权
D、丙公司应当先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E、丙公司可以就戊公司的抵押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A,C,E

解析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所以选项A正确。本案中,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保(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又有人保,且对实现债权的顺序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届满,丙公司未获清偿时,丙公司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以选项BD错误,选项E正确。丁公司与丙公司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丁公司享有先诉抗辩权。所以选项C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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