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的处理中,哪些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 )

admin2014-10-15  21

问题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的处理中,哪些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    )

选项 A、肖某因抢夺罪被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判决宣告后肖某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判处的5年有期徒刑,但将抢夺罪改判为抢劫罪
B、王某和李某因共同抢劫被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7年和5年有期徒刑,人民检察院对李某的判决提出抗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分别改判王某和李某为10年和8年有期徒刑
C、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自诉案件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判决宣告后,黄某和自诉人均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撤销了原判的缓刑,仍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2年
D、郭某因犯诈骗罪和抢劫罪被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2年和5年有期徒刑,决定执行的刑期为6年,判决宣告后郭某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将盗窃罪和抢劫罪的刑期分别改判为3年和4年,决定执行的刑期仍为6年

答案B,D

解析 《刑诉解释》第325条规定:“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一)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二)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三)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四)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五)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六)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七)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由此可见,BCD项都加重了被告人的刑罚,但由于C项中自诉人也提起了上诉,因此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故B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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