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系同事,2002年10月甲因办出国手续向乙借款2万元,写有借条,约定在出国前返还借款。后甲出国,并在国外生活了近3年。其间,甲虽与乙一直有联系,但对借钱一事却只字未提。2005年12月30日,甲回国,此时乙因女儿病重急需用钱,找到甲,甲当即表示尽快还

admin2013-08-14  29

问题 甲、乙系同事,2002年10月甲因办出国手续向乙借款2万元,写有借条,约定在出国前返还借款。后甲出国,并在国外生活了近3年。其间,甲虽与乙一直有联系,但对借钱一事却只字未提。2005年12月30日,甲回国,此时乙因女儿病重急需用钱,找到甲,甲当即表示尽快还钱,并在原借条上写下“2006年1月10日前还清”。2006年1月15日,乙再找到甲时,甲称其债务早已过诉讼时效,不用返还。问题:
甲对乙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否已经届满?

选项

答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民事权利一般在2年后法院不再予以保护,权利人将丧失胜诉权。本题中,甲于2002年10月向乙借钱,直到2005年12月30日乙才第一次向甲要钱,时间已过了3年,甲债务的诉讼时效2年早已届满,如果当时甲表示不愿还钱,则乙将无法通过诉讼要回借款。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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