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质监部门在查处一生产、销售假冒摩托车案件办理过程中,行政处罚意见告知相对人后,经案审会讨论决定减轻对相对人的处罚,变更后的行政处罚意见是否需要再次向相对人告知,有不同意见,后执法部门为避免程序问题在可能发生的复议或诉讼中产生不利,给予了相对人二次告知。

admin2014-05-20  37

问题 某质监部门在查处一生产、销售假冒摩托车案件办理过程中,行政处罚意见告知相对人后,经案审会讨论决定减轻对相对人的处罚,变更后的行政处罚意见是否需要再次向相对人告知,有不同意见,后执法部门为避免程序问题在可能发生的复议或诉讼中产生不利,给予了相对人二次告知。
  问:本案是否需要二次告知?

选项

答案本案需要二次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了行政处罚告知的程序和后果,“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来看,由于法律规定了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因此,如果行政机关不告知当事人具体的处罚种类、数额,当事人就无法进行具体的申辩(当事人可能围绕没有违法事实、违法事实有出入、证据问题、处罚过重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无法知道申辩后处罚是否加重,因此行政部门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证据、所依据的法律和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 如果告知当事人后,处罚种类发生变化,应当再次告知当事人。如果处罚种类不变,只是减轻了处罚幅度,在没有有效立法解释情况下,为了防止诉讼中对这一问题理解不一致,行政机关应当再次告知当事人。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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