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系某建筑工地工头。民工杨某要求结算工资回家。张某以自己不负责结算工资为由不给杨某工资。双方争执不下,打了起来,后被人劝开。趁杨某理论之际,张某突然拿起身边斧头向杨某砍去。 杨某没有躲避,抬起右脚踹在张某左腿上,并趁张某身体晃动之际,顺势用拳头打在张某

admin2009-03-15  38

问题 张某,系某建筑工地工头。民工杨某要求结算工资回家。张某以自己不负责结算工资为由不给杨某工资。双方争执不下,打了起来,后被人劝开。趁杨某理论之际,张某突然拿起身边斧头向杨某砍去。 杨某没有躲避,抬起右脚踹在张某左腿上,并趁张某身体晃动之际,顺势用拳头打在张某左腹部后,就被他人拦住了。后张某感觉腹部疼痛去医院检查,发现脾破裂。经法医临时鉴定为不低于轻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选项 A、杨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B、杨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C、杨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D、杨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答案1,2,4

解析 在互殴中可以存在正当防卫。所谓互殴是指参与者在其主观上的不法侵害故意的支配下,客观上实施连续的对应性侵害的情形。一般说来互殴和正当防卫是不相容的,因为在互殴的情况下,参与互殴的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具有防卫意图,其行为当然不得视为正当防卫。但是在互殴的情况下也并非绝对地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在下述两种情况下仍然存在正当防卫的问题:一是互殴的一方停止斗殴或者退出斗殴现场,而另一方仍然继续加害对方,如果形成防卫的紧迫性,那么停止斗殴的一方就可以实行正当防卫。二是互殴双方起先进行轻微的殴斗,后来,一方突然加大侵害强度,严重威胁另一方的人身安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当然地可以实行正当防卫。具体到本案中,双方先前的互殴已经停止,即便能够认定双方互殴的故意还在延续,互殴行为还没有完全终止,处于一种暂时中断的状态,但是双方在先前互殴的过程中也就是一般的推推搡搡、拳打脚踢,因此当张某突然加大侵害强度拿出斧头要砍杨某时,已经严重威胁到杨某的人身安全,杨某为了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进行防卫的行为,应当认定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因此,选项D正确,选项ABC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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