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拟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IPO”)的申请。为解决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过大的问题,顺利实现上市目标,甲公司董事长赵某决定通过外部借款、伪造银行单据等方式冲减应收

admin2022-12-06  25

问题 2014年11月,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拟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IPO”)的申请。为解决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过大的问题,顺利实现上市目标,甲公司董事长赵某决定通过外部借款、伪造银行单据等方式冲减应收账款。2014年12月至2016年6月间,甲公司通过上述方式虚构回收应收账款1.5亿元。
2017年1月,甲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批复》。2017年3月10日,甲公司发布招股说明书,其中包含上述2014年至2016年间应收账款回收情况的虚假财务数据。乙会计师事务所为甲公司IPO提供审计服务并开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书。丙律师事务所为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出具法律意见书,其中载明“根据上市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文件、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上市申请人在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
2017年4月1日,甲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017年4月12日,投资者钱某以每股16.5元的价格买入甲公司股票1万股。
2018年7月2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告称,因甲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甲公司股票当日跌停。经查,乙会计师事务所在对甲公司2015年财务报表中的应收账款进行审计时,向甲公司46家客户发出询证函,有30家客户未回函,会计师仅对其中4家进行了替代测试;丙律师事务所则未对甲公司为减少应收账款而伪造的重大借款合同进行核查、验证。
中国证监会还查明,赵某存在从甲公司借款供个人使用的情形。截至2016年12月31日,累计借款金额达6000万元;招股说明书中未披露该事项。另外,在接受中国证监会调查过程中,甲公司董事孙某称:“公司都由董事长赵某说了算,我平时对公司事务不怎么关注。对公司会议只是例行参加,只负责签字。”
2018年8月8日,中国证监会对甲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甲公司在IPO申请文件中提供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投资者李某于2018年8月14日以每股3.5元的价格买入甲公司股票2万股,之后甲公司股价持续下跌。李某于2018年8月22日以每股2.5元的价格将持有的2万股股票全部卖出。
投资者钱某于2018年8月25日以每股2.3元的价格将持有的甲公司1万股股票全部卖出。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丙律师事务所应否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财务数据承担行政责任?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丙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根据规定,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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