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育有二子乙和丙。甲生前立下遗嘱,其个人所有的房屋死后由乙继承。乙与丁结婚,并有一女戊。乙因病先于甲死亡后,丁接替乙赡养甲。丙未婚。甲死亡后遗有房屋和现金。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66题,多选)

admin2020-01-15  33

问题 甲育有二子乙和丙。甲生前立下遗嘱,其个人所有的房屋死后由乙继承。乙与丁结婚,并有一女戊。乙因病先于甲死亡后,丁接替乙赡养甲。丙未婚。甲死亡后遗有房屋和现金。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66题,多选)

选项 A、戊可代位继承
B、戊、丁无权继承现金
C、丙、丁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D、丙无权继承房屋

答案A,C

解析 《继承法》第27条第3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本题中,由于遗嘱继承人乙已经先于被继承人甲死亡,所以,该遗嘱继承无效,应该转为法定继承。《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因此,本题中的戊可代位继承,故A项正确。《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根据《继承法》第12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本题中甲的法定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儿子丙、代位继承人戊和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丁。因此,丙、丁、戊均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法定继承,故C项正确。甲死亡后遗产有房屋和现金,丙、丁、戊均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房屋和现金,故B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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