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某市医院综合病房楼工程施工公开向社会招标,要求投标人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承包一级资质。甲、乙两建筑公司准备联手共同投标以克服单独投标资金、技术不足的困难。就其联合投标,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某市医院综合病房楼工程施工公开向社会招标,要求投标人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承包一级资质。甲、乙两建筑公司准备联手共同投标以克服单独投标资金、技术不足的困难。就其联合投标,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dmin
2009-01-19
47
问题
某市医院综合病房楼工程施工公开向社会招标,要求投标人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承包一级资质。甲、乙两建筑公司准备联手共同投标以克服单独投标资金、技术不足的困难。就其联合投标,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选项
A、甲公司具有施工承包一级资质,乙公司具有施工承包特级资质,联合体的资质应该以甲公司的资质来确定
B、在共同投标之前,甲、乙双方应该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自的工作和责任
C、共同投标协议仅约束甲、乙双方,因此投标时,不必将该协议提交招标人,仅将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即可
D、中标后,甲建筑公司代表联合体与该医院按照招投标文件确定的内容签订合同,甲、乙两公司根据该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
4,8
解析
《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可见,A、B两选项正确。C选项中,虽然共同投标协议主要是对联合投标者的权利和义务加以规定,但是该协议对于招标人的利益也影响甚大,因此,在投标时应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D选项,根据法条,甲、乙两公司各方应与招标人共同签订合同。故C、D项错误,入选。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qVK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某合伙企业清算时,其企业财产加上各合伙人的可执行财产,共计有5万元现金和价值15万元的实物。其负债为:职工工资1万元,银行贷款4万元和其他债务16万元,欠缴税款67元。现清算人提出的清算方案包含了以下内容,其中哪项符合法律规定?()
陈某将自己的轿车投保于保险公司。一日,其车被房东之子(未成年)损坏,花去修理费1500元。陈遂与房东达成协议:房东免收陈某2个月房租1300元,陈不再要求房东赔偿修车费。后陈某将该次事故报保险公司要求索赔。在此情形下,以下哪一个判断是正确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关于撤回上诉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某供销公司甲从某服装厂乙购进一批西装价值10万元人民币,按甲与乙签订的供销合同规定,甲公司在收到工厂西装后即应一次性付清货款10万元。而甲公司在收到乙厂供应的西装后,即根据上级决定,被并入了丙公司,故甲公司没有按合同规定支付乙厂货款,同时甲公司的经理丁亦被
村民张某为耕田向王某租得一头母牛,后因子女上学经济困难,就将牛牵到集市上卖给刘某。张某的卖价比较合理,刘某并不知道张某的牛的来路不明。后母牛产下一牛犊。王某得知后,要求刘某返还母牛和牛犊。下列论述正确的有哪些?()
关于著作权的行使说法正确的是:()
新兴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家用电器的生产经营,总公司以下设有专门生产微波炉、冰箱、热水器的分公司。另外还在全国各大城市设有负责销售的分支机构。1998年经公司董事会决定,设立了专门生产电器配件的全资子公司新月电子元件有限公司。1999年新兴公司还与另一公
200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了修正,增加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规定,但没有对"性骚扰"予以具体界定。2007年4月,某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电子信息、肢体等形式对
公民刘某生前发表一本文学著作,在社会上极为轰动。1995年5月4日,刘某死亡,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刘某的著作权利应如何行使?
在涉外仲裁中,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给:
随机试题
Gd-DTPA的不良反应可包括
糜烂愈复(erosionrecover)
齿轮式变速器操纵机构,自锁装置的作用是为防止_______。
如图所示钢制圆截面的传动轴,由电动机带动,已知轴的转数为n=300r/min,电动机功率为P=10kW,直径d=50mm,齿轮重W=4kN,轴长l=1.2m,按第三强度理论计算的相当应力为()(略去弯曲切应力的影响)。
矿用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防爆标志为()。
下列不属于商业银行进行债券投资目标的是()。
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一名游客购物回饭店后,因对款式不满意而要求导游员帮他退换,导游员可以()
我国《刑法》第96条规定:“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请分析:从解释的方法来看,该解释属于什么解释?
A、ThefirstwomanprofessorofauniversityinSaudiArabia.B、ThefirstwomaneditorofadailynewspaperinSaudiArabia.C、Th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