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在餐厅就餐时,左脸不幸被火锅烫伤。刘女士向餐厅索赔无果,遂提起民事诉讼。除要求餐厅赔偿治疗费外,她还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dmin2022-10-18  39

问题 刘女士在餐厅就餐时,左脸不幸被火锅烫伤。刘女士向餐厅索赔无果,遂提起民事诉讼。除要求餐厅赔偿治疗费外,她还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刘女士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属于法定权利
B、刘女士、餐厅和法院之间不存在多向法律关系
C、刘女士与餐厅之间不存在产生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
D、如果餐厅赔偿治疗费,那么这种赔偿是绝对义务的承担方式

答案A

解析 根据权利的存在形态,权利可以分为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现实权利。法定权利作为权利的最主要形式,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的总和。A项表述中,精神损害赔偿是《侵权责任法》明文规定的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该损害赔偿属于一种请求权,足法定权利。可见,A项表述正确。根据法律关系主体的数量多少以及权利、义务主体足否一致,可以将法律父系分为单向(单边)法律关系、双向(双边)法律关系和多向(多边、复合)法律关系。多向法律关系是三个或三个以上法律主体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B项表述中,刘女士、餐厅和法院之间存在诉讼法律关系,在诉讼法律关系中,存在原告、被告和法院三方主体,因而诉讼法律关系是典型的多向法律关系。可见,B项表述错误。法律事实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各种事实的总称,包括事件和行为。C项表述中,刘女士向餐厅提出索赔,其依据是餐厅的侵权行为,而侵权行为属于行为的范畴。可见,C项表述错误。按照权利行使范围的不同,法律权利有绝对权利和相对权利之分,与此相对应,法律义务也有绝对义务和相对义务之分。D项表述中,餐厅赔偿医疗费,从性质上看,该赔偿属于损害赔偿之债,而债权是相对权利,因而支付医疗费的损害赔偿属于相对义务的承担方式,而不是绝对义务的承担方式。可见,D项表述错误。需要注意的是,D项表述中,刘某受到人身伤害,这属于餐厅对刘某绝对权利的侵害,但支付医疗费是因侵权行为所致的损害赔偿之债,这是相对权利,二者不能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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