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与刘欣1993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张晓磊,2005年张明与刘欣离婚。根据离婚协议,张晓磊(10岁)随母亲生活,原张明名下私产房归张明所有,其他共同财产亦进行了分割,双方无其他争议。2007年张明居住的平房拆迁,张明得到拆迁款5万元。2008年张明取得购

admin2012-08-25  23

问题 张明与刘欣1993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张晓磊,2005年张明与刘欣离婚。根据离婚协议,张晓磊(10岁)随母亲生活,原张明名下私产房归张明所有,其他共同财产亦进行了分割,双方无其他争议。2007年张明居住的平房拆迁,张明得到拆迁款5万元。2008年张明取得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首付8万元(其中3万元是由姐姐张兰出的),办理了按揭贷款,贷款人为张明,但因其为下岗工人,收入不稳定,因此与张兰商量,贷款由姐姐偿还,死后该房归姐姐所有,并立有书面协议。2009年房子交付后,由张明与姐姐共同居住,却始终未接到办理房屋产权证的通知。几乎与此同时,张明被查出患有肝癌晚期,可这时张明已经身无分文,是姐姐张兰为其支付了治病费用并照顾其生活。张明非常感激姐姐,便自书一份遗嘱,将上述房屋赠与姐姐。2010年3月张明去世。问:
    (1)张明所立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
    (2)张明的女儿张晓磊可否对该房屋提出继承的请求?为什么?

选项

答案(1)张明所立遗嘱无效。 理由: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用遗嘱的方式将自己个人所有的财产进行分配。本案中,张明遗嘱中进行分配的是产权待定的房屋,由于还不能证明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就是张明,张明对该房的处置权当然也受到质疑,所以遗嘱无效。 (2)不能。 理由:同上。因为该房屋的所有权尚未确定,不能确定该房屋为遗产,所以,不能将该房屋作为遗产来继承。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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