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出租行为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侵犯?(2009年试卷三第64题)

admin2013-06-09  35

问题 下列哪些出租行为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侵犯?(2009年试卷三第64题)

选项 A、甲购买正版畅销图书用于出租
B、乙购买正版杀毒软件用于出租
C、丙购买正版唱片用于出租
D、丁购买正宗专利产品用于出租

答案B,C

解析 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7)项的规定:“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可知。出租权并非所有作品的作者均可享有的权利,而是仅仅电影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及计算机软件这三类作品的作者才能够享有。同时,由于出租权是一项独立的著作权,作者可以单独行使,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出租的,其行为构成了侵犯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选项A中的图书作者不享有出租权,故甲购买正版畅销图书用于出租不属于侵犯作者的出租权。选项B中的杀毒软件属于计算机软件,作者享有出租权,乙购买正版杀毒软件用于出租,需经过著作权人单独许可,否则构成侵权。据此,选项B应选。选项C中的唱片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作者享有出租权,丙购买正版唱片用于出租,需经过著作权人单独许可,否则构成侵权。C项当选。选项D中丁购买正宗专利产品用于出租不侵犯任何人的权利。因为专利产品一经出售该产品上的专利权即告穷竭,专利权人不得再对已经销售出去的专利产品的销售、出租、使用等行为进行控制。因此,丁购买正宗专利产品用于出租的行为,并不侵犯专利权人的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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