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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10条规定:“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试说明:
《刑法》第110条规定:“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试说明:
admin
2019-03-05
34
问题
《刑法》第110条规定:“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试说明:
某乙是我国某通讯社的高级编辑,与香港某报社记者某丙私交甚好。某丙为获取独家新闻,请求某乙设法为其搞一份有关对台政策机密文件,并表示事成之后定有酬谢。按规定该文件只下发到社长一级,通讯社只有社长那里有一份。乙到社长办公室时发现该文件就放在桌上,乘社长不注意将文件拿出复制一份,然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某丙。某丙为了表示感谢,给其20 000港元。某乙的行为构成该条所规定的罪名吗?为什么?
选项
答案
某乙是为某丙窃取了一份国家机密,某丙的身份是香港某报社记者。只有在明知对方是间谍组织而仍然为其提供情报的情况下才成立间谍罪,但报社显然不属于间谍组织,所以某乙不构成间谍罪,其行为应当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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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题库专业硕士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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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
专业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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