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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早年丧妻,有两个女儿即乙和丙。1999年6月,甲写了一份自书遗嘱,指定在其死后自己所有的房屋三间由乙继承,存款2万元人民币和家具、电器等由丙继承。后来,甲因病住院,将上述三间房屋出卖,获得房价款3万元人民币,并全部用作医疗费用。由于年高病重,住院6个月后
甲早年丧妻,有两个女儿即乙和丙。1999年6月,甲写了一份自书遗嘱,指定在其死后自己所有的房屋三间由乙继承,存款2万元人民币和家具、电器等由丙继承。后来,甲因病住院,将上述三间房屋出卖,获得房价款3万元人民币,并全部用作医疗费用。由于年高病重,住院6个月后
admin
2021-08-03
21
问题
甲早年丧妻,有两个女儿即乙和丙。1999年6月,甲写了一份自书遗嘱,指定在其死后自己所有的房屋三间由乙继承,存款2万元人民币和家具、电器等由丙继承。后来,甲因病住院,将上述三间房屋出卖,获得房价款3万元人民币,并全部用作医疗费用。由于年高病重,住院6个月后,甲死亡。针对甲关于三间房屋的出卖行为后果,正确的说法是:
选项
A、遗嘱的变更
B、遗嘱的撤销
C、遗嘱的执行
D、遗嘱的生效
答案
B
解析
本题中的甲就是用自己生前的行为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所有权转移,并且是全部转移。因此,甲是以“将三间房屋出卖”的行为撤销原遗嘱的内容。所以,A不是正确的选项,B则是正确的选项。而遗嘱的执行,是指在遗嘱_生效后由遗嘱执行人实现遗嘱的内容,因此,遗嘱人不可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遗嘱的内容来执行遗嘱。遗嘱必须在遗嘱人死亡时才能发生效力。由于遗嘱是死后行为,立遗嘱人于生前即发生效力的财产处分行为,也就不属于遗嘱,更不可能产生遗嘱的效力。所以,C和D选项均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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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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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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