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岁的胡某和19岁的王某,一天下午在集市闲逛,发现一只猪在街边躺卧,胡某便对王某说:“去逗逗它!”王某便拿起一石头向猪砸去。猪被砸中后负痛跃起向前猛冲,这时一60岁老太太在街上行走,见猪冲她过来就急忙躲闪,将路边一陶瓷摊推翻,损失价值1400元的陶瓷瓶,

admin2017-08-18  31

问题 21岁的胡某和19岁的王某,一天下午在集市闲逛,发现一只猪在街边躺卧,胡某便对王某说:“去逗逗它!”王某便拿起一石头向猪砸去。猪被砸中后负痛跃起向前猛冲,这时一60岁老太太在街上行走,见猪冲她过来就急忙躲闪,将路边一陶瓷摊推翻,损失价值1400元的陶瓷瓶,老太太由于躲闪未及时被猪撞翻在地摔伤右腿,花去医药费,住院费等共2000元。
问题:
胡某和王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

选项

答案胡某和王某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应两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的违法性,存在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条件。从事件可知,胡某王某符合这四个条件,所以构成侵权。而在这里,需要强调一点,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具体表现形式。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实际预见了其行为后果和对此后果的态度。胡某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明知在街上逗猪可能会引起猪的不适而满街跑,从而引起一些安全事故的发生,他们放任这种损害后果的发生,其行为可以定性为故意。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民法通则意见》第148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共同侵权人对其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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