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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是一种特别程序。关于其特别之处,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二第42题)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是一种特别程序。关于其特别之处,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二第42题)
admin
2018-04-20
22
问题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是一种特别程序。关于其特别之处,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二第42题)
选项
A、不同于普通案件奉行的不告不理原则,法院可未经检察院对案件的起诉或申请而启动这一程序
B、不同于普通案件审理时被告人必须到庭,可在被申请人不到庭的情况下审理并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C、不同于普通案件中的抗诉或上诉,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可通过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启动二审程序
D、开庭审理时无需区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阶段
答案
B
解析
A项:《刑事诉讼法》第285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除了检察院向法院申请强制医疗外,人民法院还可以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主动启动强制医疗程序,但前提必须是检察院对这一案件提起公诉,法院可未经检察院对案件的起诉或申请而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做法是错误的,故A项错误。
B项:《刑事诉讼法》第286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基于被申请人特殊的身体和精神状况,强制医疗程序并不要求被申请人必须到庭,所以可在被申请人不到庭的情况下审理并作出决定,故B项正确。
C项:《刑事诉讼法》第287条第2款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并不等于启动二审程序,强制医疗决定因其程序的特殊性,不存在二审终审的问题,C项错误。
D项:《最高法解释》第530条规定:“开庭审理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先由检察员宣读申请书,后由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
(2)法庭依次就被申请人是否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进行调查:调查时,先由检察员出示有关证据,后由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出示有关证据,并进行质证;
(3)法庭辩论阶段,先由检察员发言,后由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言,并进行辩论。被申请人要求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其身体和精神状态,认为可以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申请人,在法庭调查、辩论阶段,可以发表意见。检察员宣读申请书后,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无异议的,法庭调查可以简化。”
强制医疗案件开庭审理时仍然区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阶段,D项表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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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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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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