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购置一批棉包,分10车装运,运至后为堆置棉包,以每辆车200元的代价雇用乙堆置(一人一天可堆置四车),甲在当场指挥,并嘱咐乙堆置时叠高一点。不料由于棉包体积大重量也较重,致使棉包掉落围墙外,压伤路人丙。丙为此花费医药费若干。对责任承担,当事人发生争议。下

admin2015-06-17  74

问题 甲购置一批棉包,分10车装运,运至后为堆置棉包,以每辆车200元的代价雇用乙堆置(一人一天可堆置四车),甲在当场指挥,并嘱咐乙堆置时叠高一点。不料由于棉包体积大重量也较重,致使棉包掉落围墙外,压伤路人丙。丙为此花费医药费若干。对责任承担,当事人发生争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甲乙间为雇佣关系
B、甲乙间为承揽关系
C、丙所受损害应由甲承担全部责任
D、丙所受损害应由乙承担赔偿责任,甲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答案B,D

解析 本题涉及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以及承揽人损害赔偿的问题。如何区别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是本题的难点。在实务中区分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可从多角度进行分析。
    第一,从主体角度进行分析。雇佣关系为一般民事关系,其主体没有特殊性要求,而承揽关系为商事关系,其主体一般为商事主体。
    第二,从利益关系进行分析。根据高风险高收益的原则,承揽人的利益一般高于雇工的利益。换言之,受雇人并不承担结果不发生之危险,而承揽人则应自己承担承揽工作过程中的风险。
    第三,从工作的性质分析。雇佣关系中所从事的工作,多为劳务,至于该劳务是否达到雇佣人预期之结果,或该结果是否立即归于消灭,并非所问。而承揽关系中所完成的工作体现为成果。
    本案中,乙之报酬在于他所堆置完成的车辆数,即每卸下一车并堆置完成,则获得200元的报酬,符合承揽的特征,即“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因此,甲乙之间的关系应为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
    依《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定作人明知棉包体积大、重量重,存在倾倒并压伤人的危险,却不采取一定的预防方法,反而要求承揽人叠高一点,对承揽工作的指示存在过失,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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