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于9月30日交货,乙于10月5日付款,9月30日甲得知乙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遂通知乙暂不交货,甲行使的是( )(2019年一专一第39题)

admin2019-05-29  26

问题 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于9月30日交货,乙于10月5日付款,9月30日甲得知乙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遂通知乙暂不交货,甲行使的是(    )(2019年一专一第39题)

选项 A、先诉抗辩权
B、不安抗辩权
C、先履行抗辩权
D、同时履行抗辩权

答案B

解析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履行顺序在先的一方,由上述确切事由感到不安是可中止履行,此种权利理论上称为不安抗辩权.故B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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