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房地产公司欲开发一栋商品房,但由于资金紧张,需要预售,乙看中一套A房屋,于是甲乙签订了A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预告登记,在2015年4月1日房屋已经建成,因为房地产行情上涨,甲与丙又签订了A房屋的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根据以上案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dmin2019-02-28  28

问题 甲房地产公司欲开发一栋商品房,但由于资金紧张,需要预售,乙看中一套A房屋,于是甲乙签订了A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预告登记,在2015年4月1日房屋已经建成,因为房地产行情上涨,甲与丙又签订了A房屋的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根据以上案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甲与乙预告登记的对象为A房屋
B、甲与丙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C、甲将A房屋过户至丙名下的行为不发生效力
D、乙于2015年4月1日取得A房屋的所有权

答案C

解析 《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据此,预告登记时物权变动尚未实现,因此登记对象不是物权本身,而是将来房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甲与乙预告登记的对象为A房屋的买卖合同,而非A房屋,甲未经乙的同意,将A房屋过户至丙名下的行为不生效力,可知A项错误,C项正确。甲与丙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债权行为,是甲丙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合同有效,可知B项错误。《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白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因此,甲于2015年4月1日取得A房屋的所有权,D项错误。综上,本题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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