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 )。

admin2010-09-10  34

问题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    )。

选项 A、不予补偿
B、应当给予全额补偿
C、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D、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偿

答案C

解析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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