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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某用红糖加工生产了1万盒、批号为“国药准字Z42020495”的假冒“午时茶颗粒”,分5次售出,得赃款5万余元,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甲某用红糖加工生产了1万盒、批号为“国药准字Z42020495”的假冒“午时茶颗粒”,分5次售出,得赃款5万余元,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dmin
2009-04-23
32
问题
甲某用红糖加工生产了1万盒、批号为“国药准字Z42020495”的假冒“午时茶颗粒”,分5次售出,得赃款5万余元,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甲某构成非法经营罪
B、甲某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C、甲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D、甲某构成诈骗罪
答案
4
解析
本题考点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141条第1款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罪,该条第2款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而根据2001年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第4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3)变质的;(4)被污染的;(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本案中的甲某用红糖加工假冒药品“午时茶颗粒”,属于上述规定中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因此所生产的“午时茶颗粒”系假药。但是,《刑法》第141条所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属于危险犯,也即只有在所生产、销售的假药对不特定的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威胁的情况下方构成此罪。但是,本案中的甲某是用红糖作为原料加工制成的假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对食用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威胁,因此其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刑法》第140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即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达到一定销售金额的行为。从另外一个角度讲,甲某生产的假药在本质上也是伪劣商品的一种,属于以假充真。而且由于其销售额也达到了法定的 5万元以上,因此依法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这在刑法条文上也是有所体现的,《刑法》第 149条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14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本题答案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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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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