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某部对一企业作出罚款50万元的处罚。该企业不服,向该部申请行政复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卷二49题)

admin2018-07-16  20

问题 国务院某部对一企业作出罚款50万元的处罚。该企业不服,向该部申请行政复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卷二49题)

选项 A、在行政复议中,不应对罚款决定的适当性进行审查
B、企业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可以口头委托
C、如在复议过程中企业撤回复议的,即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复议申请
D、如企业对复议决定不服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企业对国务院的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答案D

解析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条第3项和第28条第1款第3项第5目,行政复议机关对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既审查合法性,也审查适当性。故A项“复议不审查适当性”的表述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0条,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据此,“口头委托”的只能是个人,不能是单位,故B项“企业可以口头委托代理人”的表述错误。根据该条例第38条第2款,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C项没有考虑“但书”情形,故错误。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4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原级复议(即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该原级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申请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该最终裁决是不可诉的。题干中“该企业不服,向该部申请行政复议”属于申请原级复议,D项“如企业对复议决定不服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中的裁决是最终裁决,故企业对国务院的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修正的《行政诉讼法》取消了不予受理裁定,而代之以不予立案裁定。故D项“不予受理”措辞不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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