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第4年,再次犯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2年零9个月有期徒刑。人民法院不能对王某适用下列哪些制度?

admin2014-05-30  27

问题 王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第4年,再次犯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2年零9个月有期徒刑。人民法院不能对王某适用下列哪些制度?

选项 A、减刑
B、缓刑
C、假释
D、保外就医

答案B,C

解析 根据《刑法》第65条第1款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王某的前罪是盗窃罪,属故意犯罪,并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第4年又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符合累犯的规定。依据《刑法》第74条的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根据《刑法》第81条的规定,对累犯,不得假释。对于减刑,依据《刑法》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都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对于累犯当然也可以减刑。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外就医可以适用于被判处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法律并没有禁止对累犯适用保外就医,累犯只要不是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也可以适用保外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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