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行为应当以贪污罪论处?( )(2008延/2/65)

admin2021-01-02  24

问题 下列哪些行为应当以贪污罪论处?(    )(2008延/2/65)

选项 A、国家工作人员甲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收受礼物,依照旧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
B、乙受国家机关的委托经营某小型国有企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该国有企业的资产转移到个人名下
C、国家工作人员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能退还
D、国家工作人员丁利用职务之便,将依法扣押的陈某私人所有的汽车据为己有

答案A,B,D

解析 A选项,《刑法》第39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贪污罪)规定定罪处罚。因此。A项正确。
B选项,《刑法》第,382条第2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因此,B项正确。
C选项,《刑法》第384条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丙是挪用公款的加重犯。因此,C项错误。
D选项,《刑法》第91条第2款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因此,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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