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住宅小区建筑区划内,原则上属于业主共有的是( )。

admin2011-03-20  47

问题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住宅小区建筑区划内,原则上属于业主共有的是(  )。

选项 A、物业服务用房
B、公益性活动场所
C、共有场地的停车泊位
D、公用设施

答案A,B,C,D

解析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共有的范围包括:(1)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如支柱、屋顶、外墙或地下室等。(2)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及附属物,如楼梯、消防设备、走廊、水塔、自来水管道等,以及仅为部分区分所有人所共有的部分,如各层楼之间的楼板,仅属于相邻部分的所有人共有。(3)建筑物所占有的地基使用权。(4)住宅小区的绿地、道路、公共设施、公益性活动场所、围墙、小区大门建筑、艺术装饰物以及公用配套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除依法规属于国家或者法人或者个人所有外,原则上归住宅小区业主所有。根据《物权法》第74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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