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电信管理局发现私人电话用户甲家的电话连续拨打了国际、国内长途,累计有5000余元电话费未付。在多次和甲协商未果后,电信局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支付欠缴的电话费。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甲提出房间早已出租给乙,乙应当承担使用的话费,申请让乙参加诉讼。结合本案情

admin2009-05-12  19

问题 某市电信管理局发现私人电话用户甲家的电话连续拨打了国际、国内长途,累计有5000余元电话费未付。在多次和甲协商未果后,电信局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支付欠缴的电话费。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甲提出房间早已出租给乙,乙应当承担使用的话费,申请让乙参加诉讼。结合本案情况,以下说法适当的是:(   )

选项 A、法院应变更乙为被告
B、法院不予审查,甲应另行起诉
C、法院应追加乙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法院应追加乙为共同被告

答案B

解析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的人。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体现了法院很强的职权干预性,且第三人的诉讼权利相对有限,因此司法解释对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做出了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9条第1款规定,受诉法院对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等义务的人,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本案中甲拖欠电信局的话费因乙的使用行为而起,乙对甲负有返还话费的义务。因此乙对电信管理局与甲的话费诉讼的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为甲如果败诉,就必然要追究乙的责任。针对甲的申请,法院应当追加乙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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