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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有公司委派李某到该公司控股的子公司任高管。张某为该子公司财务主管(并非国家工作人员)。在李某的策划下,李某与张某勾结,利用职务之便,共同侵吞了该公司的财务50万元,李某分得35万元,张某分得15万元。后来,李某在其配偶的规劝和陪同下,向司法机关主动交代
某国有公司委派李某到该公司控股的子公司任高管。张某为该子公司财务主管(并非国家工作人员)。在李某的策划下,李某与张某勾结,利用职务之便,共同侵吞了该公司的财务50万元,李某分得35万元,张某分得15万元。后来,李某在其配偶的规劝和陪同下,向司法机关主动交代
admin
2020-09-23
44
问题
某国有公司委派李某到该公司控股的子公司任高管。张某为该子公司财务主管(并非国家工作人员)。在李某的策划下,李某与张某勾结,利用职务之便,共同侵吞了该公司的财务50万元,李某分得35万元,张某分得15万元。后来,李某在其配偶的规劝和陪同下,向司法机关主动交代:1年前私自挪用公款1万元用于个人消费,2个月后将公款归还;还曾收受张某的财物共计3万元,帮助张某升任财务主管,张某后来也对李某财物之事供认不讳。
对李某私自挪用公款2个月后将公款归还的行为的界定,正确的是( )
选项
A、构成职务侵占罪
B、构成挪用公款罪
C、构成贪污罪
D、不构成犯罪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刑法常识。《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本案中,李某挪用公款1万元用于个人消费,也未超过三个月,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同时李某行为也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因此李某不构成犯罪。故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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