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二1题,单选)

admin2017-11-24  11

问题 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二1题,单选)

选项 A、甲跳楼自杀,砸死行人乙。这属于低概率事件,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
B、集资诈骗案中,如出资人有明显的贪利动机,就不能认定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C、甲驾车将乙撞死后逃逸,第三人丙拿走乙包中贵重财物。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D、司法解释规定,虽交通肇事重伤3入以上但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这说明即使有条件关系,也不一定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认定。在现代刑法学上,因果关系的判断首先是根据来自于科学界的标准——条件关系,然后是根据客观归责理论排除那些对于刑法不重要的因果关系。   
A项:甲跳楼将自己的身子扔下去砸死他人,与甲将一张桌子从楼上扔下去砸死他人是一样的,都是被害人死亡的必要条件,同时也是对被害人制造了法所不容许的风险,所以甲的行为是乙死亡的原因。依据条件说,因果关系的有无与结果发生的概率大小没有关系。况且本案中的事实并不是概率低到一般人或行为人无法预料的程度。所以A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B项:诈骗行为与被害人的贪利共同成就了集资诈骗罪的实现,依据条件说,诈骗就是资金被骗的必要条件,是原因。依据客观归责理论,欺骗行为制造了不被法律所容许的风险,非法集资行为是资金被骗的原因。所以B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C项:依据条件说,甲的肇事行为并不能直接造成乙的财产被拿走的结果,不是直接原因。甲的肇事行为也不是丙拿走财物的原因,即丙的行为并不是甲的行为引起的,丙只是借助了甲肇事所造成的获财时机;从客观归责的角度,财产损失归属于丙的独立行为所制造的风险,不可归责于第一行为人,甲的肇事也不是财产被拿走的间接原因。所以C项是错误的。   
D项:交通肇事中存在责任分担。成立交通肇事罪,要求肇事者对结果承担一定程度的责任(同等或主要责任以上)。在危害结果主要归责于被害人或者第三人时,肇事者不构成犯罪。这就是说,即使肇事行为是被害人死亡的条件之一,但如果死亡结果应该属于被害人故意自危(归责于被害人)或者由第三人承担的话,肇事者不构成犯罪。所以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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