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共谋伤害丙,进而共同对丙实施伤害行为,导致丙身受一处重伤,但不能查明该重伤由谁的行为引起。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dmin2019-08-08  23

问题 甲、乙共谋伤害丙,进而共同对丙实施伤害行为,导致丙身受一处重伤,但不能查明该重伤由谁的行为引起。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选项 A、由于证据不足,甲、乙均无罪
B、由于证据不足,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轻伤)罪的共犯,但都不对丙的重伤负责
C、由于证据不足,认定甲、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较为合适
D、甲、乙成立故意伤害(重伤)罪的共犯

答案A,B,C

解析 在共同属性犯罪中,按照“一人行为,全部负责”的原则,甲、乙不仅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而且均应对重伤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其中一人犯罪既遂的,共同犯罪整体既遂,全体共犯人承担既遂的罪责,对其他共犯人不需要考虑未完成罪的问题,只需要考虑作用的大小,区分主犯、从犯。D选项说法正确,其他项均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poWU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