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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将抢得的信用卡交给何某,并告何某系抢劫所得,唆使何某去ATM机取钱,何某取现4万元,二人各分得2万元。对此,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甲将抢得的信用卡交给何某,并告何某系抢劫所得,唆使何某去ATM机取钱,何某取现4万元,二人各分得2万元。对此,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admin
2021-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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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甲将抢得的信用卡交给何某,并告何某系抢劫所得,唆使何某去ATM机取钱,何某取现4万元,二人各分得2万元。对此,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选项
A、按照实务的观点,甲利用抢劫所得信用卡取现的行为不另行定罪
B、甲仅对自己所得2万元部分负责
C、何某成立抢劫罪的共犯
D、不管是否承认机器可以被骗,何某的行为都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答案
B,C,D
解析
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因此,按照司法解释的实务观点,事后使用所抢劫的信用卡取得财物的行为,仅论以抢劫罪。A选项正确。
甲唆使何某使用抢劫的信用卡取现,因此甲应当对于取现造成的所有财产损害负责,即甲的犯罪数额应是4万元,而非自己分赃所得的2万元。B选项错误。
即便承认承继的共犯概念,理论界也普遍认为,在继续犯以外的场合,一旦犯罪既遂,便不可能再有承继共犯成立的余地。我国司法实务认为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造成劫取财物或者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便是抢劫既遂。本题中,甲显然已经抢劫既遂,因此,何某在事后协助甲取现的行为,显然不能再认定为抢劫罪的承继共犯。C选项错误。
对于机器能否被骗,理论界存在争议。如果否认机器能够被骗,则2008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将拾得他人信用卡在ATM机上取现的行为规定为信用卡诈骗罪,显然就只能视为是特别的例外规定。因此,如果是其他情形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如骗取等)在ATM机上使用,假如否认机器能够被骗,则显然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所以D选项认为“不管是否承认机器可以被骗,何某的行为都成立信用卡诈骗罪”便是错误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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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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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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