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家有一辆小汽车,是大朱、老朱、小朱所共同购买的,登记在大朱名下。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dmin2010-07-29  25

问题 朱家有一辆小汽车,是大朱、老朱、小朱所共同购买的,登记在大朱名下。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选项 A、对小汽车的保养费用,没有约定时,谁送去保养,谁负担保养费用
B、大朱以自己的名义将汽车卖给王五,交付并办理了登记,则王五享有小汽车的所有权
C、如果没有约定的话,小朱随时可以要求卖掉汽车,分割价款
D、大朱和小朱都要求将小汽车卖掉,即使老朱不同意,因为二人所占份额已超过2/3,大朱、小朱可以卖掉小汽车

答案A,C,D

解析 《物权法》第98条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可见,没有约定时,对小汽车的保养费用,应当由老朱、大朱、小朱共同负担。A项是错误的。第99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可见,小朱并不是随时都可以要求变卖汽车的。C项错误。《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必须是三人共同同意才能处分。题目中没有说有特别约定,因此,要想出卖小汽车,必须是老朱、小朱、大朱共同同意才可以。D项错误。根据前述《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大朱自行决定卖掉小汽车是不可以的,大朱是无权处分的。但是,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王五可以根据动产的善意取得获得小汽车的所有权,此处,应当注意的是,动产的善意取得以交付为准。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机动车办理登记仅是为了产生对抗作用,机动车也是交付时,转移所有权。即便是没有办理登记,交付时,王五就获得了小汽车的所有权了。因此,B项正确。本题应选ACD。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pnFA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