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公司计划在北京开发某住宅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有A、B、C、D、E、F六家施工单位领取了招标文件。本工程招标文件规定:2004年10月20日下午17:30为投标文件接收终止时间。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需投标单位提供投标保证金20万元。 在

admin2009-11-28  45

问题 某房地产公司计划在北京开发某住宅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有A、B、C、D、E、F六家施工单位领取了招标文件。本工程招标文件规定:2004年10月20日下午17:30为投标文件接收终止时间。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需投标单位提供投标保证金20万元。
   在2004年10月20日,A、B、C、D、F五家投标单位在下午17:30前将投标文件送达,E单位在次日上午8:00送达。各单位均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在10月20日上午10:25时,B单位向招标人递交了一份投标价格下降5%的书面说明。
   开标时,由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宣读了 A、B、C、D、F承包商的名称、投标价格、工期和其他主要内容。
   在开标过程中,招标人发现C单位的标袋密封处仅有投标单位公章,没有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
   评标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共有4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经济专家1人,技术专家1人。
   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经过综合评定,评标委员会确定A单位为中标单位。
   [问题]

选项

答案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和理由如下: (1)不妥之处:开标时,由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理由] 《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2)不妥之处: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确定。 [理由] 一般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该项目属一般招标项目。 (3)不妥之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妥。 [理由]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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