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原任某国有商业银行某分理处主任,通过两名储户介绍,认识了乙某。乙某提出为甲某拉100万元存款,并要求从甲某的分理处贷款80万元,甲某同意。后通过乙某介绍,某研究所将100万元人民币存人该行。同时乙某使用他人身份证、已失效的某公司营业执照和伪造的某研究所

admin2014-02-27  24

问题 甲某原任某国有商业银行某分理处主任,通过两名储户介绍,认识了乙某。乙某提出为甲某拉100万元存款,并要求从甲某的分理处贷款80万元,甲某同意。后通过乙某介绍,某研究所将100万元人民币存人该行。同时乙某使用他人身份证、已失效的某公司营业执照和伪造的某研究所公章等手段,与分理处签订了质押担保借款合同,以某研究所100万元存款做质押物,骗取80万元贷款。对甲、乙的行为认定正确的是:(   )

选项 A、某甲构成玩忽职守罪
B、某乙构成诈骗罪
C、某甲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某乙构成诈骗罪
D、某甲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某乙构成贷款诈骗罪

答案8

解析 《刑法》第167条:“国家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9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pkz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