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甲某原任某国有商业银行某分理处主任,通过两名储户介绍,认识了乙某。乙某提出为甲某拉100万元存款,并要求从甲某的分理处贷款80万元,甲某同意。后通过乙某介绍,某研究所将100万元人民币存人该行。同时乙某使用他人身份证、已失效的某公司营业执照和伪造的某研究所
甲某原任某国有商业银行某分理处主任,通过两名储户介绍,认识了乙某。乙某提出为甲某拉100万元存款,并要求从甲某的分理处贷款80万元,甲某同意。后通过乙某介绍,某研究所将100万元人民币存人该行。同时乙某使用他人身份证、已失效的某公司营业执照和伪造的某研究所
admin
2014-02-27
24
问题
甲某原任某国有商业银行某分理处主任,通过两名储户介绍,认识了乙某。乙某提出为甲某拉100万元存款,并要求从甲某的分理处贷款80万元,甲某同意。后通过乙某介绍,某研究所将100万元人民币存人该行。同时乙某使用他人身份证、已失效的某公司营业执照和伪造的某研究所公章等手段,与分理处签订了质押担保借款合同,以某研究所100万元存款做质押物,骗取80万元贷款。对甲、乙的行为认定正确的是:( )
选项
A、某甲构成玩忽职守罪
B、某乙构成诈骗罪
C、某甲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某乙构成诈骗罪
D、某甲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某乙构成贷款诈骗罪
答案
8
解析
《刑法》第167条:“国家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9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pkz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乙与丙因某事发生口角,甲知此事后,找到乙,谎称自己受丙所托带口信给乙,如果乙不拿出2000元给丙,丙将派人来打乙。乙害怕被打,就托甲将2000元带给丙。甲将钱占为己有。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甲手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时,突遇精神病人丙持刀袭击。丙追赶甲至一死胡同,甲迫于无奈,与丙搏斗,将其打成重伤。关于甲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项?
下列选项中哪些人属于在我国不具有选举权的情况?
王检察官在市检察院任职,今年他的哥哥的儿子从国外留学回来,并有幸进入市检察院工作,那么他们俩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下列关于行政主体与国家公务员的说法中哪个是不正确的?()
一批货物按发票总值的110%投保了平安险。载运该批货物的轮船于6月7日在海上遭到暴风雨的袭击,使该批货物受到部分水渍,损失价值为1000元;该轮继续航行,又于6月9日发生触礁事故,又使该货物发生部分损失,损失货物价值为2000元。保险公司按平安险条款,应支
居住在A地的王某和居住在B地的刘某,因为买卖合同纠纷而根据事先达成的仲裁协议向C地的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裁决王某提供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违反合同的约定而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刘某不服,不履行仲裁裁决。经查明,刘某目前没有存款,但是在D地有另外一幢房子。如果
A市B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审理结束,并依法对被告人做出了刑事附带民事的判决。判决宜告后,民事原告人甲某对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不服,认为B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过轻,于是在上诉期限内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中国人张三与A国人詹姆斯因合同关系发生纠纷,经A国法院生效裁决确定张三应当向詹姆斯支付价款。现在欲在中国执行该判决,如何处理?
下列哪些主体不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对象?
随机试题
“目标管理中,对人、财、物、信息、技术等作横向协调,合理使用,为目标管理活动的正常开展创造条件”描述的是目标管理过程中
可用于人工冬眠的药物是
新生儿死亡率是指
银行业自律组织的章程应当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
在某新建商品房销售中,最主要的宣传资料是()和户型手册。
关于绕线型异步电动机转子串频敏变阻器起动方式的特点,下列叙述错误的是()。
当年贴现率为8%时,项目的净现值为45元,则说明该项目的内部报酬率()。
教师未经学生同意按考分高低排列名次、张榜公布或让学生分发试卷,这侵犯了学生的()
BCD码01000101+01011000=()。
A、Informationaboutthehealthbenefitsofbottle-feeding.B、Instructionfortheappropriatepreparationintwolanguages.C、Inf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