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美国公民布莱克先生入住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的青山饭店。某日晚,中国公民赵某潜入布莱克先生居住的房间,趁其熟睡窃取了1万元美金和高级摄像机一台(价值1万元人民币)。当赵某正准备携带窃取的财物离开房间时,不小心撞到衣柜,惊醒了布莱克先生。布莱克

admin2008-12-16  28

问题 2004年9月,美国公民布莱克先生入住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的青山饭店。某日晚,中国公民赵某潜入布莱克先生居住的房间,趁其熟睡窃取了1万元美金和高级摄像机一台(价值1万元人民币)。当赵某正准备携带窃取的财物离开房间时,不小心撞到衣柜,惊醒了布莱克先生。布莱克先生冲上去抓住赵某,两人遂展开搏斗。赵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小刀刺中了布莱克先生的腹部,而后逃走。布莱克先生因被刺中肝脏,失血过多,经抢救无效死亡。本案经侦查后犯罪嫌疑人赵某被抓获,杭州市检察院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现本案由西湖区人民法院审判更加适宜,便将本案交给西湖区人民法院审判。在审判过程中,布莱克先生的妻子提出赵某的辩护人赵某某是西湖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并且是赵某的表哥,不能担任其辩护人。问:

选项

答案对于赵某的行为应当定抢劫罪。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赵某潜入室内,趁被害人熟睡窃取财物的行为原本应定盗窃罪。但是在赵某实施盗窃行为时,被害人醒来,赵某为抗拒抓捕而对其当场使用暴力。根据《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赵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此外,虽然赵某用小刀刺中被害人的肝脏致使其死亡,但是这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不应另外定故意杀人罪。综上所述,赵某的行为应定抢劫罪。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pkXl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