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业厂房工程总建筑面积约21000平方米(其中3000平方米为办公用房),其施工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一章部分内容如下: 一、通用合同条款 1.发包人从第一个进度付款周期开始,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

admin2012-09-01  35

问题 某工业厂房工程总建筑面积约21000平方米(其中3000平方米为办公用房),其施工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一章部分内容如下:
  一、通用合同条款
  1.发包人从第一个进度付款周期开始,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保修期满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2.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3.工程竣工结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在28天内给予审核或提出修改意见。双方就竣工结算价款达成一致意见后7天内,发包人支付竣工结算价款(质量保证金除外),发包人逾期支付的,应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二、专用合同条款
    1.质量保证金金额或抵扣比例:每次进度付款中按10%扣留。
    质量保证金限额:签约合同价的5%。
    2.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工程竣工结算。双方就竣工结算价款达成一致意见后,交由发包人上级单位指派的审计机构审核,本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以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决定书》确认的结果为准
    发包人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问题]  分析招标文件中上述合同条款存在哪些问题,简要说明理由并提出修改建议。

选项

答案该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存在的不妥之处、理由及相应的修改建议如下: (1)合同专用条款关于保修期的约定不妥;理由: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修改建议如下: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其他项目保修期为1年。 (2)质量保证金返还条款不妥;理由:缺乏可操作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按照上述合同条款的约定,保修金的返还至少需要数十年以后,这对当事人双方均缺少可操作性,且增加承包人负担,还可能因此提高工程造价。修改建议如下: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或比例:每次进度付款中按10%扣留。 质量保证金限额:签约合同价5%。 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后返还。 (3)①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约定竣工决算价以审计结果为准不妥;理由:竣工结算价款在合同双方形成一致意见后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违背了合同相对性原则;②专用条款修改了通用条款,但未约定具体付款期限不妥;理由:合同履约时容易产生争议。修改建议: 删除合同专用条款本款。发包人上级单位的审计要求,应当作为其内部结算管理的一个程序。 (4)招标文件中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约定不妥;理由:通用条款要求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本案专用条款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使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成为“死循环”式的约定,对发包人逾期付款缺少约束。修改建议:应当按照通用合同条款要求,具体约定预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如: 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20%计算相应违约金额。

解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问、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注意该条只规定了最低保修期限,且除法规规定了最低期限的项目外,还有其他分部分项工程保修期限,须在合同中约定,同时约定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05]7号)规定,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约定内容须遵守合同相对性原则,即:①主体相对性,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②内容相对性,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③责任相对性,指违约责任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要求考生掌握上述规定内容,并应用于招标文件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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