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抗辩权未在我国《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的是( )。

admin2019-03-02  45

问题 下列抗辩权未在我国《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的是(   )。

选项 A、情事变更抗辩权
B、顺序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同时履行抗辩权

答案A

解析 《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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