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的构成和认定。

admin2016-06-12  24

问题 试述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的构成和认定。

选项

答案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这里所说的保密制度,就是指我国现行有效的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法规所形成的法律制度。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禁止性命令的行为,即实施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禁止泄露的有关国家安全、政治、经济、军事等各种利益的信息,这些信息在一定时间内严格限定于一定空间,即只允许特定范围的人员知悉。应当指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中的“国家秘密”,既包括绝密、机密,又包括秘密,也就是说,“国家秘密”是对绝密、机密和秘密的总称。所谓泄露,是指知悉国家秘密的有关人员不顾法律禁止性规定,把国家秘密传递给无权知悉者,或者违反保密法规,使国家秘密让不被允许接触的人员接触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获知。至于泄露的具体方法,则多种多样,既可以用言词,也可以用文字,还可以通过录音录像、复制等技术手段泄露。 (3)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这里,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作广义理解,是指一切知悉或了解国家秘密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秘密而故意加以泄露。 认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应注意以下界限: (1)注意罪与非罪的区别。根据《刑法》第398条之规定,并不是一切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都构成犯罪,而是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所以,对于一般并非“情节严重的”泄密行为,不能按犯罪来处理。那么,何谓“情节严重”呢?根据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情节严重”系指: ①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②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 ③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④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⑤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⑥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⑦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⑧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注意分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第一,应注意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区别。二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①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的保密制度,后者侵犯的是国家安全。 ②客观构成要件有诸多差异。 其一,前者不要求泄露国家秘密给特定的对象,后者则必须是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特定对象)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其二,前者必须是“情节严重”才成立犯罪,后者则并无有关情节的具体要求,原则而言,只要故意实施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行为,即构成犯罪; 其三,前者侵害的对象限于国家秘密,后者则既包括国家秘密,还包括不属于秘密的国家情报。 ③主体要求不同。前者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对主体则并无具体要求,任何有责任能力之人都可以成为后者主体。 第二,应分清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刑法》第219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区别。二者的主要区别为: ①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后者侵犯的客体为知识产权。 ②主体不同。前者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主体可以是任何具有责任能力的人。 ③侵犯的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对象是国家保密法所规定的国家秘密,其内涵远远大于后者,后者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商业秘密。假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自己知悉的属于国家秘密范畴的商业秘密泄露出去,则是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即属于想象竞合的情况,应按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处理。 第三,应分清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刑法》第282条规定的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以及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的区别。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①主体不同。前者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主体可以是任何具有责任能力的人。 ②客观表现不同。前者客观表现为“泄露”国家秘密,即将自己知道的(一般是通过合法途径知道的)国家秘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假如行为人将“窃取、刺探、收买”的国家秘密又泄露出去的,这属于吸收犯的情况,应从一重罪处断。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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