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平是个体茶商,家住B市F区。1998年8月,梁平为扩大经营规模,向家住B市E区的朋友董声华借款15万元,董声华要求其提供担保,梁平找来了家住B市G区的朋友黄荣生。梁平、黄荣生与董声华签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梁平向董声华借款人民币15万元,1999年7

admin2014-04-02  39

问题 梁平是个体茶商,家住B市F区。1998年8月,梁平为扩大经营规模,向家住B市E区的朋友董声华借款15万元,董声华要求其提供担保,梁平找来了家住B市G区的朋友黄荣生。梁平、黄荣生与董声华签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梁平向董声华借款人民币15万元,1999年7月底之前还清,黄荣生对梁平的借款提供担保,对还款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梁平、黄荣生及董声华均在合同上签了字,梁平因经营严重亏损,至1999年8月仍未偿还董声华的钱。现董声华就该借款纠纷向法院起诉。问:

选项

答案本案中,可以单独将梁平作为被告,但不能单独将黄荣生作为被告。   在该借款合同关系中,梁平与董声华是直接的权利义务相对人,因此董可单独以梁平为被告提起诉讼;保证合同作为从合同,原告仅起诉被保证人的,法院可追加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   而由于本案中的保证合同为一般保证合同,原告若以保证人黄荣生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梁平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因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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