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李某、阮某持桌外国护照。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某市中级法院。关于李某、阮某的诉讼权利及本案诉讼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1年试卷2第95题)
李某、阮某持桌外国护照。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某市中级法院。关于李某、阮某的诉讼权利及本案诉讼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1年试卷2第95题)
admin
2017-03-07
15
问题
李某、阮某持桌外国护照。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某市中级法院。关于李某、阮某的诉讼权利及本案诉讼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1年试卷2第95题)
选项
A、即使李某、阮某能够使用中文交流,也应当允许其使用本国语言进行诉讼
B、向李某、阮某送达中文本诉讼文书时,可以附有李某、阮某通晓的外文译本
C、李某、阮某只能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作为辩护人
D、如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具体规定的,审理该案均适用该条约的规定
答案
A
解析
根据《刑诉解释》第401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籍当事人提供翻译。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外国籍当事人不通晓中文的,应当附有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以中文本为准。外国籍当事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或者不需要诉讼文书外文译本的,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故选项A正确。根据上述规定,诉讼文书“应当”而不是“可以”附有被告人通晓的外文译本,故选项B错误。
根据《刑诉解释》第402条规定:“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或者外国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诉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外国籍被告人在押的,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的,应当提供与被告人关系的有效证明。外国籍当事人委托其监护人、近亲属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供与当事人关系的有效证明。经审查,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应当由其出具书面声明,或者将其口头声明记录在案。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依照本解释第45条规定处理。”据此,被告人也可以委托非律师作为辩护人,故选项C错误。
对于D项,《刑诉解释》虽未规定,但是,从理论上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具体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据此,在审理该案的过程当中并非全部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pal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甲在国外购买了一批枪支弹药,通过伪装,运输至境内,并在境内进行了销售,对于甲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关于共同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我国公民某甲,系我国某远洋运输公司一远洋货轮上的船员。2007年11月11日。该轮船停泊于南美B国的一港口内,当日傍晚,某甲酒后与同船海员某乙发生口角,在该轮船的餐厅内用水果刀将某乙刺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某甲被当地法院认定为伤害致死罪,判处6年徒刑,在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及其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我国法院受理对在我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起诉的民事案件,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下列表述哪,些是错误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我国《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关于我国宪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甲到乙公司做技工,乙公司于2014年11月和甲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满进行考试,若考试不合格则延长试用期半年。甲在试用期内并无其任何错误,但仍在半年后考试不合格,遂乙公司决定延长其试用期半年,并通知甲,延长试用期期间,甲的
随机试题
在考生文件夹下,已有“tTest.txt”文本文件和“samp1.mdb”数据库文件,“samp1.mdb”中已建立表对象“tStud”和“tScore”。试按以下要求,完成表的各种操作:(1)将表“tScore”的“学号”和“课程号”两个字段设置为复合
我国未来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的基本趋势之一是【】
正式组织与非正式组织共生共存是组织的天然属性,从这两种组织的本质出发,使非正式组织和正式组织有机配合,就是使组织成员的心理和信息顺利沟通。()
所有权人有权向第三人追索原物的情况有()
单侧肺局限性哮鸣音可见于
下列土地中,不适宜进行城市建设的有()。
会员大会是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
音乐课程目标主要体现在情感、态度与价值观、过程与方法、知识与技能三个层面,其中音乐知识与技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下面的哪项内容不属于音乐知识与技能的范畴?()
美国科学家发现,雄性非洲慈鲷鱼能通过观察其他雄性成员在抢占地盘争斗的表现而评估对手的实力,在加入战斗时总是挑战那些最弱的对手。这是科学家首次发现鱼类具有这种推理能力。由此可以推知()。
营销近视症是指不适当地把主要精力放在产品上或技术上,而不是放在市场需要上.结果导致企业丧失市场.失去竞争力。根据上述定义,下列最符合营销近视症的一项是: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