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4日,杜某等十多人的催债队伍多次骚扰苏某的工厂,并辱骂、殴打苏某。苏某的儿子于某目睹其母受辱,从工厂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将杜某等四名催债人员捅伤。其中,杜某因未及时就医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另外两人重伤,一人轻伤。于某的行为(

admin2021-11-18  2

问题 2016年4月14日,杜某等十多人的催债队伍多次骚扰苏某的工厂,并辱骂、殴打苏某。苏某的儿子于某目睹其母受辱,从工厂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将杜某等四名催债人员捅伤。其中,杜某因未及时就医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另外两人重伤,一人轻伤。于某的行为(          )

选项 A、成立正当防卫
B、成立防卫过当
C、构成故意杀人罪
D、构成故意伤害罪

答案B,D

解析 本题中,从防卫意图看,于某的捅刺行为是为了保护本人及其母亲合法的权益而实施的。从防卫起因看,本案存在持续性、复合性、严重性的现实不法侵害。从防卫时间看,于某的行为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的。从防卫对象看,于某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的反击。从防卫结果看,于某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是正当防卫的适度性条件,也是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重要标准。本案中,于某的行为具有防卫的性质,但采取的反制行为明显超出必要限度且造成了伤亡后果,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
    首先,于某不具备特殊防卫的前提条件。《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特殊防卫,其适用前提是防卫人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加害人而实施防卫行为。本案中,虽然于某母子的人身自由权遭受限制乃至剥夺,人格尊严权遭受言行侮辱侵犯,身体健康权遭受轻微暴力侵犯,但未遭遇任何针对生命权的严重不法侵害,因而不具有实施特殊防卫的前提。
    其次,本案属于违法逼债激发的防卫案件。本案中,杜某等人的目的就是把钱要回,手段相对克制,没有暴力殴打于某母子的意思和行为。
    最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比明显不相适应。本案中,于某为了制止不法侵害,摆脱困境,使用致命性工具刺向加害人,造成一死、二重伤、一轻伤的后果,其行为结果明显属于“重大损害”。因此于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B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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