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经其辩护人中请,公安机关同意对甲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办理变更手续?(2006年试卷2第28题)

admin2014-12-22  31

问题 甲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经其辩护人中请,公安机关同意对甲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办理变更手续?(2006年试卷2第28题)

选项 A、报请原批准机关审批
B、报请原批准机关备案
C、自主决定并通知原批准机关
D、要求原批准机关撤销逮捕决定

答案C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取保候审变更时的程序。依据《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公、检、法三机关均有权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取保候审,而无须征得其他部门的同意或批准。公安机关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的,可自主决定并通知原批准机关。故本题C项正确。
    疑难辨析:本考点应注意:(1)公安机关对取保候审享有自主决定权,并只须“通知”原批准机关即可,无须“审批”或“备案”。(2)经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修正,第65条第2款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另注意《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在特定情况下享有同样的执行权。(3)在取保候审适用对象的判定中,考生需准确运用法条来分析具体案例,例如不适用取保候审条件之一的累犯的认定,应结合刑法中关于成立累犯的知识。(4)关于取保候审的两种方式中,两者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同,要准确掌握《刑事诉讼法》以及《高检规则》、《刑诉解释》中的相关规定。(5)关于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的义务(《刑事诉讼法》第69条),常与监视居住应遵守的义务混淆,考生应有明晰的记忆,特别注意细节规定,两者人身自由被限制的范围和程度不同,如2010/2/68题的考查。另外,该条第2款为新增的特殊义务,易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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