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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其得知张某当晚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即放火将值班室烧毁,其结果却是将顶替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下列哪些判断不符合黄某对李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
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其得知张某当晚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即放火将值班室烧毁,其结果却是将顶替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下列哪些判断不符合黄某对李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
admin
2014-02-27
32
问题
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其得知张某当晚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即放火将值班室烧毁,其结果却是将顶替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下列哪些判断不符合黄某对李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
选项
A、间接故意
B、过于自信的过失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意外事件
答案
A,B,C,D
解析
《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本案中,黄某虽希望烧死张某,但因主体的错误而烧死了李某,对烧死人持故意态度,因此,黄某的主观上是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是预料到行为可能导致危害结果,但由于过于自信,而采取的措施不够或未采取措施,它与间接故意的区别明显: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意志,但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志;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为了实现其他意图而实施行为,主观上根本不考虑是否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客观上也没有采取措施避免危害结果,而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之所以实施其行为,是因为考虑到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从法律用语上看,间接故意是“明知”危害结果可能发生,而过于自信过失是“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没有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会发生,在此点上与间接故意较易区分。而意外事件则是,根据《刑法》第16条之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则显然与本案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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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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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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