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某县A企业应纳营业税款为300万元。由于会计休产假,资金周转有困难,企业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的请求,县地税局局长批准其可延期2个月缴纳税款。 2010年6月8日,税务机关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A企业该笔税款仍未缴纳,虽经过征收分局的多

admin2016-09-08  6

问题 2009年10月,某县A企业应纳营业税款为300万元。由于会计休产假,资金周转有困难,企业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的请求,县地税局局长批准其可延期2个月缴纳税款。
2010年6月8日,税务机关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A企业该笔税款仍未缴纳,虽经过征收分局的多次催缴,但企业一直以种种理由拖欠。然而,经过检查往来账项,发现A企业应收账款余额较大,其中债务人B企业所欠营业款250万元早已到期,且了解到B企业近半年资信情况一直很好。
针对此案,请说明:
县地税局局长是否应批准企业延期纳税?为什么?

选项

答案县地税局局长不应批准企业延期纳税。因为会计休产假,资金周转有困难,不能作为申请延期纳税的理由,而且,县地税局局长也无权批准延期纳税。《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①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②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pTbU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