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源公司是从事汽车发动机设计、制造的企业,在发展中形成了诸多具有竞争优势的技术,对此公司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与员工签订了知识产权保护合同。2002年周芷若进入火源公司,工作期间周芷若将机密文件从公司的电脑中下载到自己的电脑中,还刻意制作成光盘。2003年

admin2014-10-17  30

问题 火源公司是从事汽车发动机设计、制造的企业,在发展中形成了诸多具有竞争优势的技术,对此公司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与员工签订了知识产权保护合同。2002年周芷若进入火源公司,工作期间周芷若将机密文件从公司的电脑中下载到自己的电脑中,还刻意制作成光盘。2003年10月,周芷若以私人理由离开公司,并将从企业获得的图纸等物品交还给企业。2004年1月,周芷若和其他4人设立芷若有限公司,周芷若占70%的股份并任公司总经理,主要从事汽车发动起设计制造。凭借从火源公司获得的机密文件,芷若有限公司迅速占领西北省的市场。火源

选项 A、文件是周芷若在工作期间正常获得的,因此,其行为没有侵犯火源公司的商业秘密
B、机密文件是周芷若盗窃得来的,周芷若只是芷若公司的股东之一,芷若公司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其使用的技术是周芷若违法获得的,因此,芷若公司没有违法
C、火源公司没有在西北省开拓业务,周芷若和芷若公司的行为没有造成火源公司的任何经济损失,因此也没有侵犯火源公司的商业秘密
D、本案已经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法院应判火源公司败诉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点是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及诉讼时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案中,火源公司对其技术采取了较为严格的保密措施,并与每位员工均签订了知识产权保护合同,因此,其技术已经符合法定的商业秘密的标准,应予以保护。周芷若虽然由于工作关系可以获知公司的商业秘密,但是,其将机密文件从公司的电脑中下载到自己的电脑中,还刻意制作成光盘,其后还在自己的公司中使用,则是一种违法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故选项A错误。至于芷若公司,周芷若占有其70%股份并任公司总经理,理应知道,其使用来自周芷若的文件是非法获得的,其所谓的“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其使用的技术是周芷若违法获得”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故选项B错误。芷若公司在违法使用火源公司的技术时,虽然火源公司在西北没有业务,但这不影响法律对火源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当然不是芷若公司合法的抗辩理由。因此选项C错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因此,火源公司的起诉没有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故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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