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关于选举机构,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dmin2017-06-13  22

问题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关于选举机构,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选项 A、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
B、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
C、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
D、选举委员会对依法提出的有关选民名单的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答案B

解析 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另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第2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由全国人大会常委会主持。第5条、第6条具体规定,首先是在特别行政区成立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选举会议名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选举会议的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提名,推选十五名选举会议成员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主持选举会议。因此,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选项A正确,不当选。
   《选举法》第8条第2款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因此,选项C正确,不当选。
    《选举法》第28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此,选项D正确,不当选。
    《选举法》第8条第3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据此,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是“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而并非选项B中“领导”。因此,选项B不正确,应当选。
    本题的解题关键在于厘清各级人大代表选举工作的主持机构及其相互关系,并准确记忆选委会处理选民名单异议的时间。值得注意的是,本题中,考生即使对特别行政区人大代表选举主持机构和选委会处理选民名单异议的时间记忆有些模糊,但如对县、乡级选委会受所属县级人大常委会“领导”和受所属市级、省级人大常委会“指导”的不同关系有所掌握,也会将正确答案确定在选项B、C之间,再依据进一步的记忆做出正确选择。此题再一次提醒广大考生在司法考试备考过程中,对知识点的记忆掌握一定要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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