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间,某商业银行A市分行某办事处(相当于县级支行)办公室主任陈某与其胞弟密谋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盗用该银行已于1年前公告作废的旧业务印鉴和银行现行票据格式凭证,签署了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1张(同时盗盖承兑签章),出票人和付款人及

admin2013-06-18  33

问题 2006年1月间,某商业银行A市分行某办事处(相当于县级支行)办公室主任陈某与其胞弟密谋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盗用该银行已于1年前公告作废的旧业务印鉴和银行现行票据格式凭证,签署了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1张(同时盗盖承兑签章),出票人和付款人及承兑人记载为该办事处,汇票的到期日为同年6月底,收款人为某省对虾公司,该公司为陈某胞弟所经营的企业。陈某将签署的汇票交给了该公司后,该公司请求某外贸公司在票据上签署了保证,并持票向某城市合作银行申请贴现(背书)。该合作银行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后,把贴现款96万元支付给了对虾公司。汇票到期,城市合作银行向A市分行某办事处提示付款,遭拒绝。
要求:(1)指出本案的票据行为,并说明其效力如何及其原因。
   (2)试判断某市合作银行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并说明如果有,应向谁行使;如果没有,该如何处理。
   (3)如果陈某用已经作废的旧票据格式凭证(无出票人一栏)签署银行承兑汇票,试分析对某城市合作银行的影响(假设其他情节相同)。

选项

答案(1)本案的票据行为有:①陈某伪造签章进行的出票和承兑行为,均属伪造行为,本身无效。②某外贸公司的票据保证行为有效。③对虾公司的贴现行为有效。虽然该公司恶意取得票据,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但背书签章真实,符合形式要件,且有行为能力,故有效。 (2)合作银行不知情,为善意持票人,且给付了相当对价,故有票据权利,可以向保证人或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3)该汇票将因形式要件欠缺而整体无效,连保证人亦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合作银行不享有票据权利,只能依普通民事法律追偿。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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