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冶建公司总承包某工程,合同工期为2002年11月20日至2004年12月31日,该总包单位按招标要约和现行合同文本条件,在开工前为自行施工的意外人身伤害投了保险。2004年11月1日,该工程的分包商为抢工期,临时雇用了一作业人员进入其非作业区,不慎从一刚

admin2011-03-01  29

问题 某冶建公司总承包某工程,合同工期为2002年11月20日至2004年12月31日,该总包单位按招标要约和现行合同文本条件,在开工前为自行施工的意外人身伤害投了保险。2004年11月1日,该工程的分包商为抢工期,临时雇用了一作业人员进入其非作业区,不慎从一刚浇筑混凝土平台的预留洞口坠落12.5m,造成腰椎扭伤和左腿骨折的人身伤害事故,受伤者向分包商索赔45万元,分包方向总包方也提出相应索赔要求。
问题:
①按现行法规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及自然人,谁应是工程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投保人?
②该伤害赔付的程序和主体?
③总包方应提供哪些主要索赔证据?

选项

答案①承包人为工程意外伤害险的投保人。 ②承包人为工程意外伤害险的主体,其申请赔付的程序为: a.组织分包方现场勘察,形成事故报告并报工程师(监理或业主)审认; b.按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保方提出索赔申请和证据; c.配合承包方认定损失费用; d.办理保险赔付相关手续。 ③主要索赔证据: a.经工程师签审的事故报告。 b.承包人与分包人安全生产协议书及分包人与受伤者的用人合同。 c.有关损失费用的证据。 d.施工合同有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约定及保险合同。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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