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等人多次预谋通过爆炸抢劫银行运钞车。为方便跟踪运钞车,郑某等人于2012年4月6日杀害一车主,将其面包车开走(事实一)。 后郑某等人制作了爆炸装置,并多次开面包车跟踪某银行运钞车,了解运钞车到某储蓄所收款的情况。郑某等人摸清运钞车情况后,于同年

admin2017-03-01  50

问题 郑某等人多次预谋通过爆炸抢劫银行运钞车。为方便跟踪运钞车,郑某等人于2012年4月6日杀害一车主,将其面包车开走(事实一)。
    后郑某等人制作了爆炸装置,并多次开面包车跟踪某银行运钞车,了解运钞车到某储蓄所收款的情况。郑某等人摸清运钞车情况后,于同年6月8日将面包车推下山崖(事实二)。
    同年6月11日,郑某等人将放有爆炸装置的自行车停于储蓄所门前。当运钞车停在该所门前,押款人员下车提押款时(当时附近没有行人),郑某遥控引爆爆炸装置,致2人死亡4人重伤(均为运钞人员),运钞车中的230万元人民币被劫走(事实三)。
    请回答第(2014年试卷二第86~88题)
关于事实三的判断,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选项 A、虽然当时附近没有行人,郑某等人的行为仍触犯爆炸罪
B、触犯爆炸罪与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只有一个,属于想象竞合
C、爆炸行为亦可成为抢劫罪的手段行为
D、对事实三应适用“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规定

答案A,B,C,D

解析 郑某等人将爆炸装置安放于储蓄所门前。该处是公共场所,人来人往。爆炸行为完全有可能伤及无辜。所以,即使爆炸发生的一瞬间附近没有行人,该行为仍然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以,郑某等人的行为仍然触犯爆炸罪。选项A正确。这些人只有一个爆炸行为,但该行为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所以,选项B正确。只要是为了排除他人反抗而实施的行为可以是抢劫罪的手段行为,爆炸也不例外。所以,选项C正确。由于爆炸是抢劫的手段行为,所以爆炸致人重伤、死亡也是抢劫致人重伤、死亡。选项D正确。
    陷阱点拨:注意:本题既考查了想象竞合犯,还考查了牵连犯。想象竞合犯是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牵连犯是数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pHl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