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不善,连年亏损,为筹集资金,该公司决定向社会发行新股,由此董事长和总经理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同意,擅自编造股东大会决议,指使主管会计伪造公司近3年赢利的文件和材料,骗取主管部门许可,向社会发行上千万新股。本案应对谁追究刑事责任?

admin2009-03-25  31

问题 某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不善,连年亏损,为筹集资金,该公司决定向社会发行新股,由此董事长和总经理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同意,擅自编造股东大会决议,指使主管会计伪造公司近3年赢利的文件和材料,骗取主管部门许可,向社会发行上千万新股。本案应对谁追究刑事责任?

选项 A、编造假账的主管会计
B、公司总经理
C、董事长秘书
D、公司董事长

答案1,2,8

解析 《刑法》第160条规定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刑法》第160条的规定,本罪的主体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董事长秘书不属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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