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6日夜间,B市环城河沿岸居民闻到了一股“洋葱”样气味,不久就感觉嗓子疼痛、胸闷、呼吸困难,先后有15人被送往医院救治。次日上午,部分居民认为毒气是附近的C制药厂产生的,于是群体围攻C制药厂,损毁机器设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余元,致使C制药厂

admin2020-04-03  31

问题 2016年5月6日夜间,B市环城河沿岸居民闻到了一股“洋葱”样气味,不久就感觉嗓子疼痛、胸闷、呼吸困难,先后有15人被送往医院救治。次日上午,部分居民认为毒气是附近的C制药厂产生的,于是群体围攻C制药厂,损毁机器设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余元,致使C制药厂停工。
经当地环保局调查,最终确认有毒气体来源于环城河水体。2016年5月初,D化工厂生产负责人姜某将该厂产生的超标污水(属于有毒危险废物)交由不具备污水处理资质和能力的某物流公司赵某进行处理,每吨污水的处理费为500元,D化工厂的法定代表人纪某对此表示同意。经调查确认:D化工厂通过赵某处理的污水达1600多吨。赵某主要采取两种方式处置、排放D化工厂的污水,一是借帮助其他单位运送污水至处理单位之机,通过夹带、做假水样的手段,将部分D化工厂污水运送给不具备处理D化工厂污水能力的污水处理厂;二是将约200余吨的D化工厂污水直接排至环城河中。D化工厂污水正常的处理价格为每吨3400元,通过赵某处理污水,D化工厂少支出处理费达400余万元。该污染事件发生后,环城河水体治污费达313705余元,该事件还导致环城河沿岸10多名居民入院治疗。
根据所给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B市居民曲某以D化工厂和某物流公司造成环境污染、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请问法院应否受理?

选项

答案法院不应受理。《环境保护法》规定。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只能是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公民个人不能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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